2012年7月10日星期二

【189】义不必信?

  有子曰:“信近于义,言可复也;恭近于礼,远耻辱也;因不失其亲,亦可宗也。”(《论语》1.13

  什么是“信近于义,言可复也”? 朱熹说:“信,约信也。义者,事之宜也。复,践言也……言约信而合其宜,则言必可践矣。”(《论语集注》)用今天的话说,就是“与人约定的事,如果符合义,就要遵守。”换句话说,即使与人有约,但后来发现约定的是不义的,可以不必遵守。

  朱熹把“复”解释为“践言”,有没有根据?后人引《左传》两处提到“复言”的地方佐证:一是荀息说的“吾与先君言矣,不可以贰,能欲复言而爱身乎”(僖公九年);二是叶公说的“吾闻胜也好复言,……复言非信也”(哀公十六年)。前一句是荀息对里克说的话。话说荀息答应晋献公辅佐奚齐继位,可是却不成。当里克要杀奚齐时,问荀息打算怎样,荀息说准备一死,因为他已经答应献公,不能反悔,“要实践诺言还会爱惜自身吗?”明显把“复言”当成“实践诺言”。第二句的“复言非信也”,杜预注解作:“言之所许,必欲复行之,不顾道理。”也是“实践”的意思。所以朱熹的注释是有根据的。

  确定朱熹的注释可信后,我们再探讨句子的意思是否正确。 与人约定的事,是不是可以反悔? 孟子说:“大人者,言不必信,行不必果,唯义所在。”(《离娄下》)孔子也说过:“言必信,行必果,硁硁然小人哉!”(《论语》13.20)这两句话都说明不必守“言出必行”的承诺的。孔子的话说得很绝:只重视“言必信行必果”的不过是小人的承诺。言下之意,如果为了“义”,是可以不必信守诺言的①。

  李零教授解释这句话时,不忘调侃这种观点:信分大信和小信,如果是为了义的信,是要遵守的,但是如果不符合义,就不必遵守。这是“大人”的特权。这是李零教授的价值观。

  梁朝的皇侃举例说明怎么样的“信”是不合义(不合宜)的。他说有个叫尾生的人与一女子相约于桥下,每次约定他一定赴会。有一次,河水暴涨,尾生先到,而女子没来。尾生信守诺言,没有离开,结果溺死了。皇侃说这是“信不合宜,不足可复验也”。(《论语义疏》)

  北宋邢昺则说:“人言不欺为信,於事合宜为义。若为义事,不必守信,而信亦有非义者也。言虽非义,以其言可反复不欺,故曰近义。”(《论语注疏》)这说得很明白,“守信用”固然很重要,但是承诺的必须要符合义;如果后来发现是不义的,就不要再守信。

  谁说儒家不能变通,死守诺言?观大局才正确。

注:

或有断章取义之嫌。原文出自《论语·子路》,有说话的情境。子贡问曰:“何如斯可谓之士矣?”子曰:“行己有耻,使於四方,不辱君命,可谓士矣。”曰:“敢问其次。”曰:“宗族称孝焉,乡党称弟焉。”曰:“敢问其次。”曰:“言必信,行必果,硁硁然小人哉!抑亦可以为次矣。”曰:“今之从政者何如?”子曰:“噫!斗筲之人,何足算也。”孔子还是认为“言必信,行必果”是再次的士人,并非完全否定。

《星洲日报·东海岸》19/06/2011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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